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不仅可以解决招聘难的问题,还能有效降低用工风险,优化用工成本。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01、不得向派遣工收取任何费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02、对派遣工应实现同地同酬
劳务派遣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03、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工再次派往其他企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0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05、用工单位无权随意退回劳务派遣工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派遣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不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派遣期限届满等情形,才能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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